(2006 )冀和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执行一案,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本案,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卢海国 律师担任本案执行阶段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
﹝﹞代为申请执行;
﹝﹞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执行听证;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民事权利;
﹝﹞代为收取执行款项;
﹝﹞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三、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尽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通报案件执行进展等信息,积极促成债权实现。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案件材料,应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的数额、缴纳时间如下:
甲方需先向乙方支付交通费、查询费 元律师办案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由甲方按实际执行回款的 %于回款当日向乙方支付。
执行回款是指本协议签订后实际执行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种收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变现价款等一切财产权益。
六、乙方代收的执行款项,在扣除律师代理费后7日内支付甲方,乙方不得额外截留、挪用。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七、声明和保证:
1、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甲方保证乙方是执行阶段的唯一代理人。
八、甲方与被执行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或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视为执行款项全部实现,乙方应依约支付律师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