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引起的法律争议

发布者:宫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950人看过

近日湖南邵东县53岁的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令人惊讶的是犯罪嫌疑人是3名未成年人,最大的13岁,最小的才11岁,而且手段也是相当残忍——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口鼻,最终致死。而杀人动机居然是劫财。3个不满14周岁的孩子,如此成熟的作案手段,如此轻视生命的态度,不得不值得我们反思?

随着社会的变迁,物质的丰富,网络的发达,青少年成熟期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低龄犯罪率不断攀升,作案手段越来越成人化,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对于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而又无法受到法律制裁,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还不断滋长了这股恶势发展。

因此法律界对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很大,有人主张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人反对,主要争议观点如下:

支持一: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的、环境的和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支持二:立法机关不能再回避这个问题了,30年前的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内实情的,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良好原则。然而时过境迁,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年来,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界已经形成共识。

   反对一: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还需要父母的监护。14岁以下对法律也缺乏应有的概念与认识,对具体法律规定知之不多。社会与学校也还没有完成对其必要的法制教育,所以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说学校与社会没有责任。在监护人、学校与社会没有完全履责情形下,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处以刑罚,对他们来说无疑有失公正。

   反对二: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低,虽然有利于个案的解决,却难免有“重刑”之嫌,治理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即使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影响,现在的孩子可能比以前 “早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实施的制裁也应当随之“提前”或者“升格”。事实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挽救措施及矫正教育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虽然观点不一,也各有各的说法、理由,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家长和社会要更加关爱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时纠正和引导。

本文为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作者名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