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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虾”引发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宫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958人看过

最近网络上最火的青岛“天价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家名为“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的店的菜单上的“大虾38元”居然是一只!38元一只!如此天价虾为何会有市场?

    根据《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和服务,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也就是说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因此,这就有很多不法商贩钻法律空子了,既然没有政府指导、也没有政府定价,完全是市场调节,那么只要有人愿意买,价格高点就不是问题了!除此之外,物价局的监管力度也不强,对于该案刚发生时,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也说现在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也不好处理。而纠纷产生时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来后,也是称这事属于价格纠纷,不是他们的执法范围,建议找物价局。这就导致了纠纷产生却没处说理的情形,自然频频发生“新疆切糕”、“三亚活鱼”、“云南导游”、“青岛大虾”等类似情况。

那么就任意纵之吗?当然不是,针对这样的案件并不是无法可依的。《价格法》第13条从正面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虽然是市场开放价,但也并非是可以肆意定价的。另外,根据《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价格法》第40条还授权物价局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物价局有权对青岛“天价虾”店以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查处。

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呢?毕竟店家存在欺诈以及强留食客索要价款的意图和行为,是否构成刑事上的敲诈勒索罪,抑或是强迫交易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很明显,本案店家没有达到威胁或强迫的程度,而只是计价单位标码不明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

最后,合同是否成立?我们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虽然客户点单形成要约,而店家答应,构成承诺,一般做出要约承诺即合同才成立,但是对于虾是38元一盘还是38元一只,这个条款不明确,合同欠缺主要条款,双方也未就这个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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