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人岳某以某公司名义先后分三次向长治市某公司销售“飞天”53度茅台11箱、贵州茅台15年陈酿5盒、贵州茅台30年陈酿1盒、空军茅台6箱,后经贵州茅台股份首先公司鉴定上述四种茅台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随即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宫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工作,提出两点主要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岳某适用缓刑:一,被告人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仲裁结果
长治市城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宫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岳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其他内容与判决书原件一致。
宫律师办理该案能判缓不代表相似的其他案件都能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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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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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律师办理-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缓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