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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9年3月颁布

发布者:管丰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1333人看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伤残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相关计算标准主要依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伤者/死者经常居住地(根据就高原则选择)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2019年3月8日起,江苏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2.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9462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

4.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6567元;

5. 职工年平均工资79741元。(2018年平均工资数据大约在2019年5月份发布)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其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的人居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消费支出来确定的。对于其赔偿问题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管丰律师1381366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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