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我所黄维君律师作为被上诉方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驳回上诉请求的答辩。
【案情简述】
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合作探矿协议》,并向A公司交纳了一百万元的保证金,之后B公司按协议对该矿点进行了实际开采。后双方因该合同发生争议,B公司要求A公司退还保证金被A公司拒绝。2015年2月15日,B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合作探矿协议》无效,判令A公司退还B公司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A公司与B公司所签《合作探矿协议》在原审判决中被确认无效。二审时A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请。
【办案思路】
针对《合作探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黄维君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双方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名为探矿实为采矿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均是关于采矿以及矿产品分配的约定,以探带采实质就是采矿行为。双方在无采矿资质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进行采矿,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作探矿协议》属无效合同,A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黄维君律师的观点,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原审判决正确,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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