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无还款期限案件的诉讼时效
关于无还款期限借贷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有权随时要求冯伟棋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故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最长保护时效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
3、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重新确认债权,法律效力的认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特别是在得到债务人认可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确认债权之日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