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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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需要 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发布者:王秀云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2204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而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自己财产的行为,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务不能顺利完成现象的发生,法律规定了当债务人的一些行为会危害到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债权人撤销权。但该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使该权利时债权是否需要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产生争议,现以一个亲办案件就该争议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系亲姐弟关系。多年前,双方共同合伙经营一家公司。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以他人名义向外出借借款,还款统一由被告收取。后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将2笔债权概括打包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名为《借款》,实为还款计划的书面材料。双方约定的第一笔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手头没钱为由,在家人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协商被告将其名下的唯一一套拆迁房抵债给原告,约定待房产证下来,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上午被告当着众家人的面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双方的姐姐、姐夫作为证明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原告在证明人签字时进行拍照。当天中午,众家人在一起共进午餐,当天下午被告在两位证明人的陪同下带着原告查看了拆迁房,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后将房屋进行装修,对外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得知房产证下来后,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却拒不承认双方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偷偷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女儿。原告遂诉至法院,为防止被告进一步转移财产,原告先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保全,然后启动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被告的无偿赠与行为。

    被告辩称:1、双方之间没有真实有效的合法债权,也没有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2、涉案房屋系被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告无权处分涉案房屋;3、法院撤销被告转让房产行为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案件经过:该案经过一审(原告败诉)、原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原告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胜诉),最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赠与行为结案。一路走来,着实不易。但最终,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解决争议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质判,定纷止争。

本案难点:1、原告手头证据较为薄弱,因双方的特定关系,原告手头持有的书面材料表述不够清晰、严谨,在被告不认可的情况下,需结合全案证据及生活经验、法官的内心确信等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2、被告拒不认可其书面材料所记载的义务,且认为原告与其之间没有债务关系,法院撤销的前提是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应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

我放作为原告代理人,为破解被告之矛所作的努力及观点:1、申请双方的共同亲属(承诺书上载明的证明人)出庭作证,陈述承诺书产生的原因及过程并将房屋长期由原告占有使用的情况呈现给法官;2、提醒法官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纠纷,出于该特殊关系及双方之间高度信任且原告并非专业法律人士的情况下,应降低对原告持有书面材料所载内容的形式及措辞要求;3、法官判案应结合全案证据及优势证据原则对本案进行认定;4、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只需对被告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即可,并无明文规定该债权需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同时,对于是否有合法有效债权,法院可一并进行认定,无需另案确认,否则,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法院最终观点: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有效债权系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要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将生效判决确认与债权有效存在划上等号,并不完全符合立法目的。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借款条、承诺书、承诺书签署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相应的房屋租金支付记录与作为证人出庭的原被告亲属的当庭证言、双方微信聊天、通话内容以及原告实际占有、支配案涉房屋的现状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打包债权的事实,即使该债权的数额存在争议,但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是客观真实的。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情形下,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告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其女儿徐倩的行为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主观意图,客观上造成了其责任财产的减少,侵害了原告合法债权,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该撤销权的行使需以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基础。

民法系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立法者在制定该条规定时,也并未规定该撤销权的行使需以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基础法庭在裁判案件时,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因此,法庭在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时也不应该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否则,便侵占了当事人的私法领域。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当然要求其债权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经法庭审理,只要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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