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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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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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案成功辩护

发布者:李亚兵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红谷滩经侦大队承办的“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团伙案件,本律师接受代理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了解到被告人存在“被骗加入”、“下线人存数不实且存在空单情形”、“自身没有获利反而被骗”、“不存在暴力胁迫下线”等情形后,整理成辩护思路,多项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判决仅8个月有期徒刑,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肯定。

  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一、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多为其家人和亲属,这些家属的申购款多数由被告人自己代付或者凑齐。而且部分下线并非真正参与到传销组织中来,而是利用其身份证通过自己代付申购款的方式做的空单。

  (二)被告人没有实际获利,反而因代付申购款发展下线陷入经济困境,被告人还积极处理下线的退出和离开事宜,对提出退单的下线人员被告人都给予支持和帮助,甚至用个人财产给予退款,退款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这也是被告人没有和下线产生任何纠纷以及没有下线举报的原因。

  (三)被告人从来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被告人没有收取下线人员的产品申购款,申购款都是由***收取,被告人只是配合上面参与了对下线人员的一些日常管理,其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年“上总”后,知道传销的内幕后就一直为解散下线做准备,***年底,被告人的下线基本全部解散回家,***年*月*日被告人被抓时,其已经从事了其他工作。

  二、 被告人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很小被告人加入到传销组织前是有固定工作的。后来因为相信了其他传销人员谎称的“国家开发项目”才进入到该组织的。被骗入后,被告人已经被完全洗脑,认为这个真的是一个好项目,所以积极的将这个所谓的“机会”介绍给家人和亲戚。被告人的犯罪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其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而且被告人“上总”后,积极遣散了下线成员,说明被告人从思想上早已经认识到了传销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已经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向公安机关出局忏悔书,说明其已经真诚的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可能性了。

  三、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本案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被捉获之前限于自身的文化水平,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供述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基本一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但希望法庭在综合考虑上述提及的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后,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其从宽量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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