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钰林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商查询经济仲裁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认购协议却不购房,5万定金没了

发布者:罗钰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9人看过

签认购协议却不购房,5万定金没了

28岁的陈*,家住**区**村。前年底,陈*看中了位于**区**大道*号“**街区”*号楼*房。

当年12月4日,陈*与开发商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该房面积为89.59平米,总房价92万元,优惠后的价格为87万元。协议还约定,陈*必须在2011年12月11日前与**置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陈*随后交了5万元定金。约定2011年12月20日交首付款32万元,按揭50万元。

陈*称,签完认购协议后不久,才了解到其丈夫已于2009年4月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尚有7万元房款未还清,根据国家和武汉的限购政策,她只能贷款34.9万元。随后,她拒绝按协议要求签署买卖合同,请求退还定金未果。

2012年10月31日,陈*将**置业告上了法院,欲撤销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的丈夫虽然于2009年购买过一套房屋,但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方式,根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只要未使用过公积金购房,均视为第一次购房,可首付30%,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因此陈*声称的公积金政策的障碍其实并不存在,陈*属于单方面违约。

近日,法院驳回了陈*的诉讼请求,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54条,撤销合同必须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认购合同是不能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据调查的情况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所提出的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非事实,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