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应承担哪些责任?
邹先生驾驶机动车追尾付先生的机动车,邹先生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因仅仅是刮擦,双方并未报警,而是由付先生向其保险公司报案,随后双方约定共同前往付先生所有车辆的4S店定损。邹先生第一次遇到这类事件,没有处理这类事情的经验,匆忙中没有和付先生交换电话号码,加上不熟悉该城市的线路, 在跟车的过程中跟丢,导致无法联系上付先生,待其导航至4S店时,付先生已经离开。邹先生在4S店等候付先生2个小时后选择了离开。付先生因为无法联系上邹先生,于是向交警部门报案称邹先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问题:
1、邹先生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2、如果邹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他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本案中邹先生并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在发生事故后已经和付先生约好共同前往4S店定损,因双方未交换电话号码而未能碰面,以致让付先生误会邹先生系逃避责任。因此,邹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邹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他不仅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要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因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损失不大,即使属交通事故逃逸,邹先生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