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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者:陈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592人看过

交通事故逃逸应承担哪些责任?

邹先生驾驶机动车追尾付先生的机动车,邹先生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因仅仅是刮擦,双方并未报警,而是由付先生向其保险公司报案,随后双方约定共同前往付先生所有车辆的4S店定损。邹先生第一次遇到这类事件,没有处理这类事情的经验,匆忙中没有和付先生交换电话号码,加上不熟悉该城市的线路, 在跟车的过程中跟丢,导致无法联系上付先生,待其导航至4S店时,付先生已经离开。邹先生在4S店等候付先生2个小时后选择了离开。付先生因为无法联系上邹先生,于是向交警部门报案称邹先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问题:

1、邹先生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2、如果邹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他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逃离现场行为。

本案中邹先生并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在发生事故后已经和付先生约好共同前往4S店定损,因双方未交换电话号码而未能碰面,以致让付先生误会邹先生系逃避责任。因此,邹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邹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他不仅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要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因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损失不大,即使属交通事故逃逸,邹先生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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