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租赁物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租金和赔偿金?
基本案情:
乙因工程建设需要向甲公司承租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双方约定,如租赁的材料丢失,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予以赔偿,如乙未及时赔偿,赔偿日前视为乙继续承租该租赁物,租期继续计算。后乙丢失部分钢材,双方进行结算,但乙迟迟未支付租金和赔偿款,甲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甲对丢失的租赁物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租金和赔偿金?
律师意见: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租赁物既已丢失,乙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丢失的租赁物不存在继续出租的可能性,乙方并未使用该租赁物,因此不需要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已经约定由乙对丢失的租赁物向甲赔偿,故,对甲主张以后的租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