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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汪涵被侵权一案谈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者:陈蓉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5日|分类:侵权 |623人看过

从汪涵肖像权被侵犯一案谈诚实信用原则

20171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汪涵起诉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某餐饮店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坡子街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0万元。案件宣判后,天心区法院还基于被告在开庭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向被告下达《罚款决定书》,对被告罚款2000元,这也是湖南法院系统首次采取处罚措施。

笔者在第一次知晓该新闻时内心是振奋的,一重是作为消费者,另一重是作为法律界人士对法院如此给力的行为所产生的共鸣。振奋之余,忍不住要分享一下自己的一点拙见:

一、本案被告的行为首先是对公众的一种欺诈。

汪涵做为娱乐圈的名人在湖南尤其是在长沙早已经是家喻户晓,无人不知,无人不识。餐厅使用汪涵的照片制作成易拉宝式海报架招揽生意无疑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但作为名人,其肖像权被侵犯和作为普通人肖像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是明显不同的。对普通人肖像权的侵犯仅仅是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则远不止是对公众人物个人权利的侵犯,而是已经波及到了公众的权利,也就是对公众的欺诈。在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加重,让明星代言更加谨慎,对于公众而言,则更具信赖

,公众人物肖像以商业广告的方式出现给公众造成的印象就是该公众人物在为该商业代言,自然,该公众人物的身价就成为了公众衡量商业价值高低的一个标准,这种衡量对于公众而言又转化成一种合理信赖,从而产生消费的冲动。当这种并不存在的代言让公众产生了消费冲动后,消费者其实就是被欺诈了。就本案来说,汪涵在长沙的知名度所产生的无形价值足以让人相信其“代言”的餐厅绝对是质量和服务都是一流的,但事实上,公众的这种信赖是不存在的,对于因为信赖该代言而产生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他们是被餐厅欺诈了。

二、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庭做虚假陈述进行处罚是开启了规范诚信的新模式。

 本案审判长介绍,该餐饮店的经营者文某在法庭开庭审理之时,就立下了“如作虚假陈述,自愿接受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的保证。

   但在立下保证后,文某在法院多次开庭时,每次陈述的使用汪涵肖像商业海报的时间均不同,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因此决定对文莫罚款2000元。

作为一名法律人士,见到了太多诉讼中的不诚信,双方谈判时或许还会有真话,但一旦对簿公堂,剑拔弩张,一副要拼命的架势,对明明存在的事实抵死不认,庭审中当事人在法庭做虚假陈述的情况不胜枚举,很多时候还是前后反复。趋利避害自然是一个人最自然的选择,但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放弃诚信,社会诚信一旦丧失,我们每一个人将会成为真正的受害者。毒大米、瘦肉精猪肉、地沟油、硫磺辣椒,我们几无放心食品。五花八门的碰瓷现象,我们出行不再安全,机动车一族出于安全的考虑,采取的应对办法是对机动车加装行车记录仪,结果是行车记录仪销量大增。摔倒老人不敢扶,我们不敢再做雷锋,对摔倒老人要么不扶,要么固定证据后再扶,救治老人的有效时间被耽误,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诚信丧失的最真实体现。如今社会是发展了,但人和人之间的信赖越来越少,我们的社会诚信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诉讼作为诚信丧失的高发区当然是治理的重灾区,为了治理老赖,最高院大出狠招,上失信人名单、限高令、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次天心区法院的这一份对当事人在法庭做虚假陈述的处罚无疑也是一剂良药,治到了要害。2000元罚款表面上看治不到餐厅的痛处,但却成为了其诚信簿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痛到了其骨子里,从此为所有的诉讼当事人敲响了警钟,预示着一个新的规范诚信模式的开启。

临末,笔者寄语每一位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希望我们都成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捍卫者,莫让裁判者的一番良苦用心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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