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税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诉状

发布者:陈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90人看过

上诉人:李某某

上诉人:崔某某

上诉人:娟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鼎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常鼎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621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清楚工亡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属认定事实不清。

(一)仅凭上诉人的知识水平尚不能对工亡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在2013616到被上诉人所在地后,联同其5位亲友一起展开了赔偿协商工作,因此认定上诉人清楚工亡应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诉人及其亲友根本不可能清楚工亡应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上诉人智力低下,上诉人及其亲友均系农民,知识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又没有经验,而工伤赔偿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有很多的专业术语,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能理解,虽然上诉人和5位亲友在一起就赔偿问题同被上诉人进行了协商,但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向其提供过法律帮助,在没有专业人员帮助的情况下,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该做什么,只是任由被上诉人摆布,甚至积极协助上诉人办理“善后事宜”,上诉人不可能清楚工亡应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被上诉人愿赔多少就是多少。

(二)被上诉人在胜某某死亡后未经过工亡认定程序即同上诉人达成赔偿协议,剥夺了上诉人获知赔偿项目及金额的机会,使上诉人无法获知自已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胜某某死亡后一个月之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是否构成工伤(亡)认定后,会依法告知上诉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上诉人会因此获知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被上诉人在胜某某因工死亡后没有向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在没有对胜某某的死亡做出工亡认定的情况下即匆匆同上诉人达成赔偿协议,将胜某某的遗体火化,导致上诉人无法获知自己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并同被上诉人签订了极不对等的赔偿协议,剥夺了上诉人获得公平赔偿的机会,应认为上诉人在工伤认定作出之前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并不清楚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清楚工亡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委托赵某某办理公证一事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约定到鼎城区公证处公证,因缺乏上诉人的相关证明而未能公证,上诉人回老家后委托赵某某办理公证,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事情的真相是,被上诉人在胜某某死亡后即扣留了胜某某的身份证,在同上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还欺骗上诉人及其亲友,以处理善后事宜为借口欺骗上诉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付给赵某某,同时骗取上诉人的信任,让上诉人积极配合,为其今后办理公证事宜提供便利,企图将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彻底合法化,断绝上诉人所有的救济途径,但最终还是没有去公证,其原因不言而喻,这份显失公平的协议根本无法通过公证,并且,公证机关一旦拒绝公证,被上诉人糊弄上诉人的把戏势必被戳穿,被上诉人逃避其赔偿责任的目的将难以实现,然而,上诉人对这一切浑然不知,所有的一切全部在被上诉人的掌控之中。退一步讲,即使该赔偿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也仅能证明签字属实,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清楚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无法证明上诉人系自愿放弃50余万元的赔偿,更不能证明该赔偿协议是一份公平的赔偿协议。

本案上诉人从未表示要对该赔偿协议予以公证,一审判决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了认定该事实的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

(四)被上诉人通过签订赔偿协议的方式赔偿上诉人10万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能查清。

上诉人虽然和被上诉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在当时的情形下,上诉人根本不具备谈判的能力,对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并不清楚,也不清楚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平的赔偿。在上诉人看来,如果不接受该协议,将失去所有的赔偿可能,上诉人不可能拒绝和修改该协议,只能任人摆布。被上诉人借此机会同上诉人签订明显失当的赔偿协议,还不忘打着“公正”的旗号,在赔偿协议上约定公证事项,当未能办理公证时又以上诉人“材料不全” 为借口将无法办理公证的责任推卸到上诉人身上。很显然,被上诉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逃避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

(五)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自愿放弃其他赔偿款,该认定明显有悖常理,系认定事实不清。

生存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求生的卻望,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当一个人面临生存危机时都不会选择放弃。本案中,胜某某系上诉人李某某和崔某某的独子,两上诉人均已年过六旬,没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在农村,生活本身就极其困难,现在儿子的丧失让两上诉人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唯胜某某的工亡赔偿尚可以让两上诉人维持余生,一旦失去,两上诉人的生存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在此种情况下,让两上诉人放弃50万元的赔偿款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也是违背常理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清楚工亡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不正确的适用显失公平原则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比例严重失衡,符合《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亡认定,胜某某系工亡,按照工亡的赔偿标准,胜某某家属即本案的上诉人应当获得一次性工亡赔偿金539100元、丧葬补助金20016元,及每月1800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本案的赔偿协议中,被上诉人仅给予上诉人共计100000元的赔偿款,其赔偿金额尚不及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五分之一,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更是分文没有,可见该赔偿协议明显失衡,获得的100000元赔偿款根本不能保障上诉人以后的生活,势必危及到上诉人的生存,因此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被撤销。

(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要求上诉人另行提起变更之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即,变更和撤销是并列关系,可变更的就可撤销,可撤销的就可变更,当事人不论是请求变更还是撤销都是合法的,作出何种选择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有争议的赔偿协议使上诉人权益明显受损,利益严重失衡,可另行提起变更之诉,所涵盖的意思就是该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那么,上诉人选择提起撤销之诉就是完全正确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而要求上诉人另行提起变更之诉不仅是对《合同法》、《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显失公平条款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也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涉。

三、一审判决以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认定赔偿协议公平的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主观真实意愿只能表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种主观的表现,判断的标准是当事人作出行为时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挠,而公平则是一种客观表现,判断的标准是是否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二者的衡量标准完全不同。当事人可能因为智力水平、知识水平的不足而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也有可能因法律水平的缺乏作出违法的行为,但在作出该表示时确系其真实意愿。不能因为主观真实意愿就认为当事人作出的行为是合法的、公平的,主观真实意愿绝对不能和公平划等号。一审判决将上诉人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认定赔偿协议公平的标准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完全是在同被上诉人地位不对等,对自身利益没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同被上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其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但远远低于法律规定其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而且已经危及到上诉人的生存利益,属于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未能正确适用显失公平原则,一方面认为本案有争议的赔偿协议使上诉人权益明显受损,利益严重失衡,可提起变更之诉,另一方面又对上诉人提出的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该判决前后矛盾,难以让人信服。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从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