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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钱要先小人后君子友谊小船才不会翻

发布者: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28人看过


俗话说:人有三衰六旺,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每个人的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难事,因此朋友之间有些资金借贷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情况。所谓有江湖就会有恩怨,有事情的地方就会有是非存在,故朋友之间因借贷纠纷反目、翻脸、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啊。

朋友找你借钱,从感情上讲不好不借,但是从理性上想又担心难以收回,尤其是在对方不主动还款的时候,又不好意思主动去催债,催债的次数多了有时甚至会被对方指责自己小气或是不信任朋友,因此如何处理好朋友之间借钱纠纷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做好纠纷前的预防工作。

借钱是出于朋友感情,还钱即是出于道德,也是出于法理。因此在借钱的同时也要做好一定的法律预防措施,这样友谊的小船才不会翻,具体来讲主要包括

1.双方签字并按捺的借条;

2.银行转款流水的凭证;

3.借钱时双方的微信或QQ的聊天截图

4.借款方的身份信息

5.借款人的住址信息等。

1.对于双方的签字并按捺的借条来讲,其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个人之期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一般是按无息算的)、违约金或逾期还款利息(根据双方之间的感情可选择性约定)、借款目的(借款时最好能写清楚借款目的,原因一如果是借钱给对方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该笔借款可能不会受法律保护,原因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还清也可以约定分期还清)等。

2.对于银行转款流水的凭证来讲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事实,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双方之间如果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这个借贷合同是不生效。故建议大家借款时能够以银行转款为主要方式并且留有对应的借款凭证。

3.对于借钱时双方的微信或QQ的聊天截图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发生该笔资金流水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发生了借款的事实。

4.借款方的身份信息是为了明确借款人的身份(原因一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其借款合同效应的待定状况,需要其监护人追认的;原因二为将来起诉时明确被告方),一般证明其身份信息材料可以是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

5.借款人的住址信息其主要目的为了确定管辖法院,主要可以是相关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对于以上的相关资料,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能收集的那么齐全,例如没有借条,此时需要根据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事实,比如银行流水、聊天截图等,但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上就比较难易举证了,如果双方是现金借款没有银行流水,务必要有借条等证据,因为如果此时连借条都没有那么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事实就很难被证实,进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要求也很难实现。在提供微信或QQ的聊天截图证据时,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且需要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对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如果不能有对方的完整身份信息,至少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和对方的居住地址(在发生违约时可以委托律师在对方居住地的派出所查档)。最后对于借款人的地址证明,这个是经常遗漏的,也是很多债权人难以追回借款的原因,因为比较难以确定管辖法院,就比较难在法院立案,当然法律为了尽可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做了相应的办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系借款合同纠纷,可以由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依法可以受理。

在做好了上述的事前预防工作以后,借款人会考虑违约的成本,第一:违约后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第二:会影响到朋友间的友情,第三:会造成自己在朋友间的信任度的降低,第四:出借人按照之前借条约定合法合理的追债,自己也是无言以对,因此借款人的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些,友谊的小船也可以一直航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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