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绍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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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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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这个漏洞,或许让很多人不敢结婚

发布者:秦绍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14人看过


古语有云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虽说时代变了

女性可以自己挣得很好的生活

但,

当她们因配偶恶意举债

而“被负债”

成了“老赖”

背上上百万、上千万的债务

甚至父母赠予的婚前房产也被扣押拍卖

只会让人倒吸一口凉气



她们不是独立事件,而是一个群体

她们自称“反24条联盟”

受害者多数是女性

她们抱团取暖

争取修法

她们要求修改的就是这条

婚姻法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说,夫妻除了享有共同财产外,还要承担共同债务!

这是一条什么样的法条?

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只有三种例外情况:

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

然而这三种情况也经不过细细推敲:

第1条,如果债主和你配偶签字的时候你根本不在场,你怎么证明他们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他们故意要害你,怎么会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2条,大部分家庭都不会实行AA制,你也不知道你的配偶什么时候会去跟什么人借钱,你怎么让债主知道你们家实行AA制?

第3条,目前法院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即使你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即使从未听说和见过这些钱,你也没办法举证这些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证据法则上的“证有不证无”无法成立,如果你无法证明以上三种例外情况,法院就会根据婚姻存续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简直细思恐极有没有?

以前人们总是说,当家庭主妇风险太大,会被丈夫抛弃;但其实职业女性也一样,我们当然希望所有人的婚姻都是一帆风顺,但是我们也要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

如果你要结婚,在擦亮眼睛找一个合适的对象之前,一定要先好好看看婚姻法。因为我们一旦走入婚姻,就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

“24条”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已走到第12个年头。对夫妻债务,“24条”先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所负之债为共同债务,因此引发的争议,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一直没有平息。

一般来讲,判断婚内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要点区分:

1.夫妻借债是否有共同的借债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就不论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亨,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夫妻双方在欠条上共同签名,那么不论这个借款用于什么用途,这笔债务都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2.夫妻对婚内所借的债务,是否共同受益了: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但是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享用了这笔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如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同样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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