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成都房产律师罗艳琳
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该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为典型。比如,甲乙双方基于房屋买卖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引起的物权变动。
该类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即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二类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该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相对较少,比如,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判决、公用征收、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可以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类不动产物权变动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后,虽然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仍应认定所有权已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