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二手房交易中,基于“限购”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此类房产交易纠纷的发生后,如何区分责任,如何主张责任后果那?受托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需要掌握的焦点问题。
案件的原告属于限购对象。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下去,于是原告只好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被告将已收的购房款退回。
被告同意退购房款,但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原来,被告出售房屋是打算置换的。由于置换不成,再购一套房,便为二套了。购买二套房支付的税费,较一泰房多出16万元。对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
被告主张是否得到支持,需要确定好被告请求权的基础。显然,被告是依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的。
再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损失与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确,如果购房人原告,如果不限购,交易成功,被告名下一套房是不争的事实。
其三也要考虑原告对被告增加税损失的可预见性。
由于原告明知自已限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以为自已可以排除或者没有认知到“限购”。存在过失,缔约买卖合同之时,缔约行为便存在瑕疵。造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下去。同时,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势必被告名下一套房无法置换。对此,原告与被告交易时,被告已告知原告。有中介证人作证。
显然,判决的结果是支付被告反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