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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利益分配之-离婚后对拆迁利益的追诉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296人看过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利益分配之-离婚后对拆迁利益的追诉

拆迁的老宅,属于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共有,其中的子女结婚依然居住并把户口迁入。离婚后作为女方或子女有没有拆迁利益那?

需要把握原则,其一,确定拆迁前房地产的权属,确定的依据是宅基立基人与建方申请人。其二,拆迁款权属来源。房的价值,还是地的价值,还是户口人头的价值,从而分清拆迁款的归属。对于夫妻之间的析产还是坚持婚前与婚后财产来源,界定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拆迁标的物为婚前形成的,妻子子女没有份额。

但现实拆迁虽然数砖头,但对安置对象依然考虑户口的因素,以此,如果安置房以人口为因素分配,对安置权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保护原房地权利人的基础上,适当对安置给一定的补偿,法律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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