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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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的房子不收个税!

作者:韩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找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个月。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是否缴纳个税?不用!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韩磊律师,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尤其擅长在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