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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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

发布者:周雪峰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951人看过


王某传播性病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33号)

裁判摘要:艾滋病均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实施卖淫活动,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

(一)无论从医学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分析,艾滋病均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

……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2013年施行的新《办法》(即《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艾滋病系性病,而是将艾滋病单列出来,规定其防治管理工作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理顺《条例》与《办法》的关系。新《办法》缩小了调整范围,不再规定艾滋病的防治管理问题,这并不意味着艾滋病在医学和法律层面上被排除出性病的范畴,而是将其视为特殊性病。这种行政法层面上的立法变动并不影响刑法上“严重性病”的认定范围,更不能否定艾滋病作为性病的医学属性。同时,从疾病的传染性、危害程度看,艾滋病与淋病、梅毒同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对健康的危害更是远远大于淋病、梅毒,理应视为“严重性病”。

(二)HIV-1抗体呈阳性的行为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主体要件

……

考虑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HIV-1抗体呈阳性)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携带的病毒可以通过血液、性接触或者母婴进行传播、传染,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视为严重性病患者,运用刑法手段遏制艾滋病以性交易的方式传播、蔓延,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立法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

根据前面的分析,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符合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可以认定其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是,也有意见认为,对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从司法实践来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对他人人身权利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行为人的犯意亦有不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问题。但基于本案中査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认定王某构成传播性病罪较为稳妥。……

——《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4集(总第10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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