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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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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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行为的定性

发布者:周雪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281人看过


姜杰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8号)

裁判摘要: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构成受贿。

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间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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