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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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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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如何区分走私犯罪的共犯和放纵走私罪

发布者:周雪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0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十六、

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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