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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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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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界定

发布者:周雪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66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号)

裁判摘要: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桥梁建设等关系重大人身、财产等工程项目,且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相同和不同之处:1.主观上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要求行为人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2.犯罪对象虽然都是伪劣产品,但从刑法的意义上讲两者却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刑法》第146条列举了三种犯罪对象,显然没有穷尽,实际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也不可能将犯罪对象都一一列举出来,所以该条文规定了“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囊括该罪的犯罪对象。3.客观上均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定罪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辑(总第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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