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