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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刘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江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与刘XX劳动合同继续履行,XX公司无需支付刘XX二倍工资差额和解约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10.14元。二、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三、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判后,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XX公司与刘XX劳动合同继续履行,XX公司无需支付刘XX二倍工资差额和解约补偿金。上诉理由:一、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刘XX无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和解约违约金。1、XX公司误以为陈XX代为提出解约申请是刘XX意愿才同意解约并结算工资、给予慰问金,既然刘XX不认可其妻的代理权,则解约行为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有效,不存在所谓的解约补偿金。2、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84号文件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公司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即便是已事实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扣减XX公司已支付的1589元,因为该费用是XX公司基于刘XX单方解约(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形下支付的费用,若刘XX单方解约不成立,该笔费用支付前提也就不存在。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
刘XX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刘XX主张XX公司在其入院治疗时未经其同意诱骗其妻子陈XX签名离职故属于违法解除。XX公司主张是陈XX代刘XX提出辞职,如果刘XX不认可陈XX的代理权则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XX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工资表和收条,都未能显示刘XX有申请辞职的意思表示,不能根据陈XX签领工资和出具收条就认为是陈XX代表刘XX提出了辞职,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X一方有申请辞职的行为;其次,双方在2018年5月18日之后都没有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即刘XX没有再提供劳动、XX公司也没有再支付工资,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事实上解除。但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主张均缺乏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视为由XX公司提出并经刘XX同意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判令XX公司向刘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9月22日建立并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但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以此判决XX公司向刘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法有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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