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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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烨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商标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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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获取证据,成功维权

发布者:江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18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武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筑公司”)是广州市**大道“广州**花园”住宅小区施工工程的总包商。自然人周某挂靠四川省泸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建筑公司”),让搭档王某以泸州建筑公司宏明分公司名义与武汉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施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无力继续,周某、王某在工程尚未完工时就抛下工程不告而走。广州市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材料公司“)一直在为周某供应建材,发现周某失踪时,尚有货款34万余元未能收回。为此委托江辉律师代为诉讼以收回欠款。

◆◆典型理由

本案因王某与武汉建筑公司及广州材料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印章均是其私刻的印章(“宏明分公司”公章、“周某素”私章),故泸州建筑公司在诉讼中全盘否认与本案有牵连:否认宏明分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否认周某、王某等涉讼人员为其员工,否认宏明分公司与广州材料公司有购销关系。而广州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存在较大的瑕疵,且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难度之大远超普通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难度。

1、《授权委托书》只有复印件而无原件,泸州建筑公司及宏明分公司以授权委托书上的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均为伪造为由,否认其真实性,且提供了公司工商年检记录中的印章及印章入网证备案的印章等证据与之比较,并申请印章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上的印章系私刻印章。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受到质疑。

2、《购销合同》上宏明分公司的印章被否认,而广州材料公司并未持有宏明分公司授权周某签约的文件。《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受到挑战。

3、《送货单》只有周某等人签名(且仅有极少部分是周某签名),送货单无宏明分公司的盖章且泸州建筑公司并未出具授权周某等人收取货物的委托书,在泸州建筑公司否认周某等人为其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收货人身份和货物已正常交付给泸州建筑公司。

4、上述证据严重不足,首先难以确认宏明分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分包商,难以证明合同签订的原因和目的;其次更无法证明宏明分公司曾与广州材料公司发生购销关系并拖欠货款,最后,即使能证明宏明分公司确实拖欠货款,因其偿债能力差,如无更明确的证据证明泸州建筑公司与宏明分公司的关系,也无法向有更大偿债能力的泸州建筑公司有效追索。

◆◆突破工作或亮点

江辉律师接受广州材料公司的委托后,大胆确定起诉思路:以宏明分公司的母公司泸州建筑公司为被告,以宏明分公司为第三人,将涉案工程总包商武汉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样的起诉思路,即使不能最终迫使三个单位为货款负责,也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起到关键作用。

该案因委托人有效证据极度缺乏,且证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仅有的《购销合同》、《收货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存在很大瑕疵,从谨慎角度考虑,江辉律师积极协调调取几份关键证据,最终在诉讼中形成了较为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条,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解决本案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江辉律师做了以下艰难的取证工作:

1、根据广州材料公司提供的线索,以律所的名义向某建设局发函了解、调取武汉建筑公司、泸州建筑公司与工程的关系情况,后某建设局出具了《复函》,确认了该工程的开发商和总承包方,解决了将武汉建筑公司、泸州建筑公司、宏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2、将武汉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拉入本案,不仅解决了本案的诉讼管辖法院问题,更迫使其为我方提供证据。诉讼中,武汉建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原件,解决了《授权委托书》证据没有原件的问题,也证明了宏明分公司与武汉建筑公司的分包合同关系,并确认了周某为宏明分公司代表的身份。从而解决了泸州建筑公司、周某、王某等与本案的关系问题,为诉请泸州建筑公司为周某的欠款买单奠定了基础。

3、因本案一审法院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印章的真实性,迫使泸州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四川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该公司的公章被人伪造。当地公安机关派人向江辉律师了解情况时,江辉律师趁机取得了公安机关对泸州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报案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泸州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中关于确认《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为该公司加盖的真实印章的陈述成为泸州建筑公司为周某的欠款买单的盖棺之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泸州建筑公司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泸州建筑公司不服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泸州建筑公司及宏明分公司虽抗辩涉案与其两公司有关的印章(《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都是伪造的,但其两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维护两公司的权益,行为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印章的真实性。武汉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授权委托书》盖有泸州建筑公司的印章,王某持泸州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武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名及加盖“宏明分公司”印章,王某是宏明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属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宏明分公司承担。如泸州建筑公司认为王某出具给武汉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所盖的印章及王某在《劳务分包合同》所盖的“宏明分公司”印章均是假的、伪造的,属泸州建筑公司与宏明分公司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武汉建筑公司没有义务审查王某所盖印章的真伪。本院认定宏明分公司与武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广州保利*花园”一期第四标段土建施工工程的事实。广州材料公司与宏明分公司授权代表周某签订的《购销合同》,因泸州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宏明分公司的印章有被他人伪造使用的事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购销合同》所盖印章的真实性。广州材料公司按约送货,并由签约代表周某或合同指定收货人王某文在《送货单》、《对账单》签名签收,确认欠款事实。宏明分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的事实清楚,因宏明分公司为非法人机构,其债务及违约责任应由泸州建筑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广州材料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周某是代表泸州建筑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武汉建筑公司持有盖有泸州建筑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泸州建筑公司授权委托其下属单位宏明分公司的王某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就建筑工程施工业务进行接洽、合同谈判。泸州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素在接受四川省某公安局询问时,也认可了上述《授权委托书》上泸州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因此,武汉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与王某签订的并有宏明分公司盖章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是泸州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其次,在涉案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武汉建筑公司持有宏明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上有王某的印鉴和宏明分公司的盖章,主要内容为:宏明分公司授权委托宏明分公司的周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该公司的名义负责涉案工程的经营、管理、结算业务。周某确实也曾多次向武汉建筑公司收取过工程款。据此表明,周某确系泸州建筑公司宏明分公司的代表人。第三,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某建设局,该局复函称泸州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进一步证实周某在涉案工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是代表宏明分公司的所为。尽管泸州建筑公司否认《购销合同》上宏明分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由于该合同上有周某的签名,而周某在涉案工程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基于宏明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德授权而行使,王某在涉案工程中的相关行为是基于泸州建筑公司的授权,因此,即使涉案《购销合同》上的宏明分公司公章系王某等人私刻而与实际公章不相符,但从广州材料公司的角度来看,其已经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周某是代表宏明分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因此,对于泸州建筑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的申请对《购销合同》上的宏明分公司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结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广州材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周某是代表宏明分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基于此,由于广州材料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向宏明分公司交付了货物,原审法院根据广州材料公司的诉请判令泸州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资料提供:江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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