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滕州市姜屯镇张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坡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平、张艺跃,被告张坡村委会主任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拖欠承揽款项24.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拖欠款项193783.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93783.5元为基数,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被告从2008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次日开始计算)。事实和理由:2008年春天,原告为被告修建道路,截至同年4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修路款485307.5元,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又向原告偿付1.3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尚欠193783.5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