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阳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被告:彭某,男。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琼,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芬,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张某、彭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由被告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