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路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路某某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9年5月的一天,与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购买一处商品房,签订确认单当日向被告支付现金2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通知原告签订格式合同,经催促,被告不答应履约,要求原告拿回20000元现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决定起诉。
原告董女士诉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为,这系一起购房签约确认单的纠纷。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定金,至少要求被告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损失。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签约确认单》,购买被告开发的君临盛世茶亭七地块综合楼100单元。《签约确认单》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向被告支付房款3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并要求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签约确认单》,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二、判决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签约确认单》;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并赔偿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