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雯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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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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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的哪些法律问题?

作者:薛雯雯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9次举报

  【引言】

  公司章程,对于任何一位企业主都不陌生,因为各股东的权利义务、高管职责、公司的基本制度,章程中都有所规定,所以,对于其地位,有个形象的称呼——“公司的宪法”。那么,如果说章程是“宪法”,股东出资协议,往往签署在前,称之为“准宪法”也就不足为过了。

  出资协议,是各股东权益的起始依据,即使是注册一般的有限公司,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那么,出资协议究竟该怎么签?要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本文试以一亲身处理案例为例,略作解析。

  【典型案例】

  张先生在上海经营一家培训机构,经过多年苦心经营,机构已有了相当的知名度。而此时,身在南京的李女士也很看好当地的市场,于是,她主动找到张先生,希望共同在南京开办一家新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出资协议,主要约定:新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由张先生、李女士共同设立,张先生、李女士各占新公司50%的股份。其中,张先生以其培训服务和渠道资源作价100万元作为出资,李女士以现金100万元作为出资,并负责提供办公场地。

  但到工商注册时,双方却被告知,张先生的出资形式,并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法登记。迫于无奈,李女士拿着协议向律师咨询,此时才得知,按照现有协议,张先生实际上是以劳务出资,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能以劳务缴纳出资。另外,股东各自持股50%,股权结构不合理,极易使新公司陷入僵局。而此时,听闻结果的张先生,也不愿再为新公司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而协议中也并未约定设立不成的费用如何承担,所幸两方前期投入并不多,在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后经协商,同意各自支出自行承担,一场合作最终只得不欢而散。

  【律师解析】

  以何种方式出资、出资多少、持股比例如何分配,这应是每一位股东在设立公司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但现实中,很多投资者或发起人,对这个问题并不十分重视,比如上述案例中,合作之初,双方看到的都是美好的前景,你出资源、我出场地,很容易就达成了一致,签署了所谓的出资协议。殊不知,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核心问题未作充分考虑,将在法律上以及今后股东权益的分配和行使上,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实践中,签署投资协议,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出资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案例中,一方以服务、渠道、技术等作为出资,但并不转移相应的商标权、专利权,误以为这就是知识产权形式的出资。

  2、持股比例不合理。

  3、内容过于简单,对于出资时间、产权转移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公司未设立时的费用承担等未作约定。

  【律师支招】

  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取消了对“实收资本”登记管理的规定,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部分特殊性质公司除外),取消了货币出资占比的限制,这些变化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属于重大利好,也同时直接影响了出资协议的内容。

  所谓股东出资协议,实践中,更多地称为“投资协议”,其内容往往并不只有出资一项,也包含股权安排、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内容,乃至公司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等。因为该协议签订于公司正式设立之前,所以,投资协议,也往往会成为今后公司章程的基础,重要性可见一斑。

  一份投资协议,一定要具备:

  1、公司的注册资本

  对于注册资本的金额,不宜盲目过高,尽管公司法已取消了实收资本的登记要求,但认缴不等于免缴,最终股东还是要按照认缴的金额及时间完成出资义务的,所以,在注册资本的金额一定要合理、理性。

  2、各方的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其中,非货币方式的出资,只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论是何种形式,非货币性质的出资,最终都要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将权利转移至公司名下,否则将不视为出资。个人劳务,因为无法评估、转让,不能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

  至于出资比例,除非另有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将直接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分红的享受等等,所以在确定比例时,一定要慎重,尤其要避免各50%的绝对平均持股,表面上看似公平,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只能陷入僵局。

  3、未按时出资、出资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4、另外,如果股东之间对于公司设立时的分工、未能设立时费用的承担、股权对外转让等有特别要求的,也一定要写在协议中。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安排、股权涉及,其本身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投资者在作为发起人之初,一定要将相关问题考虑充分,明晰权责才不影响今后的良好合作。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薛律师

  薛雯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核心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