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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须提前通知

发布者:朱宝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99人看过

 

韦某于2011年11月22日进入某混凝土公司工作,担任泵车驾驶员一职。混凝土公司未与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韦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2年7月11日,韦某离开混凝土公司,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该公司。2012年9月3日,混凝土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韦某赔偿因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而造成泵车停工47天的直接损失75717元。2012年9月6日,仲裁委认为混凝土公司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混凝土公司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韦某在单位未与其签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笔者认为,韦某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三种形式。

预告解除,指的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解除,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无需通知立即解除,指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混凝土公司未与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韦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因此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韦某于2012年7月11日离开时,邮寄解除劳动通知书给单位则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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