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甲(原告)与邵某甲(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彼此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又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
但是从法院角度来看,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并无实质性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念多年的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及孩子成长为重,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律师点评: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离婚案件除非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即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情况存在的,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如果当事人确定离婚,而对方又不同意离婚,那么尽快起诉离婚,就是最正确的选择,也是唯一可以快速离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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