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位列《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九章,共计 53 条(第 595 条-第 647 条)。该章大部分条款由《合同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承袭发展而来。
此次《民法典》编纂新增 2 个条款,分别为法定与意定标的物回收的法律效果规则(第 625 条)与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第 640 条)。
其余实质性修订有 6 处,主要是完善了包装方式上应当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等内容。
本文梳理该章以上法条并逐一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条沿革 释义 关于出卖人回收义务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释义 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一般规定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法条沿革 释义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定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沿革 释义 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条沿革 释义 关于试用期间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释义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沿革 释义 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法条沿革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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