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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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能否认定工伤?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涉“码农”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作者:徐建源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1次举报
2023-07-26

午休时间健身猝死
公司特性可定工伤


  刘某在图灵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某日,刘某在一上午的忙碌工作后来到公司附近的健身房健身,下午一点左右结束健身后在更衣室倒地不醒。半小时后,刘某被抬上救护车,当时心电图已显示“心室停搏”。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刘某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图灵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图灵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辩称,刘某在非工作的午休时间前往距离单位一公里的健身房健身,超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健身时已脱离工作状态,属于主观支配的个人行为,且死亡地点为健身房内,并非工作地点。因此,人社局对刘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查明,图灵公司与案涉健身房签有《合作协议》,约定健身房提供健身场地作为图灵公司场地的延伸,供图灵公司职工用以专门健身。图灵公司《职工手册》载明,公司特色福利为“因公司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将健身时间确定为工作时间”“职工按照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健身管理制度为“如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两个小时内为合理时间”。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刘某的健身时间符合公司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受公司管理和支配,应当认定事发时属于工作时间。根据《职工手册》,刘某前往指定的地点健身的行为应视为与工作有关,可以认定事发时系在与工作地点相关的合理区域内,属于在工作岗位状态。刘某的情形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图灵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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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十五年余,兢兢业业,先后承办了多起疑难案件。在劳动(工伤)、交通、婚姻、医疗、人身损害侵权、房地产、合同债权债务、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大兴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冰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北京冰雨律师事务所
1110120********29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