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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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停运损失纠纷代理案例:律师厘清保险边界,规避不必要赔付

发布者:张晓丽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2026-01-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原告系营运车辆车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人工费等共计 8 万元,将侵权人及我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受保险公司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核心争议在于 “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二、律师核心代理动作与价值

  1. 锚定争议焦点,明确责任边界

  •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梳理保险合同条款,明确核心争议: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而案涉保险合同未将间接损失纳入赔付范围,这是本案抗辩的核心依据。以此为基础,我将代理思路聚焦于 “区分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明确间接损失的赔付主体”。

  • 夯实免责条款效力,筑牢抗辩基础

  • 针对原告 “保险公司应兜底赔偿” 的主张,我提交投保单、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对 “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赔付义务。

  • 反驳不合理主张,区分赔付主体

  1. 针对原告提交的停运损失证据,我指出其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损失;同时依据《民法典》及保险合同约定,明确:保险责任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的区分标准。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案涉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判决侵权人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

此类涉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 “厘清保险责任边界”:通过梳理合同条款、举证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可明确保险赔付的范围边界,避免保险公司承担合同外的不必要责任;同时帮助法院区分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体,既维护了委托人权益,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权责划分逻辑。


张晓丽律师基督徒律师,咨询:18304528896,法律精英律师,经济案件首席律师。张晓丽现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2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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