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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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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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所售房屋的面积未到达合同约定的销售比例等问题,不可以作为拒付佣金的理由

发布者:郭倩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甲方系销售代理公司,乙方系开发商,双方签订约定由甲方代为销售乙方地块的商品房,合同顺利履行了三年,但是因乙方被丙方收购,双方又签订了权利义务转移的承诺,从2013年开始,因乙方丙方不支付甲方代理佣金,故将其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丙方以甲方所售与开发商楼盘面积的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当销售的比例为理由拒绝支付佣金。认为甲方属于违约,费用也不应当支付。

案件经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丙方应当支付我方佣金以及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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