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当事人与201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应当与约定的日期分期给男方支付补偿款,但是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仅支付了一部分,后面就没有在支付,案件争议不大。但是被告为了拖延时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不在天津居住,案件不应当由天津法院管辖,并经历了二审,法院认定天津具有管辖权。我方在起诉时也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撤销离婚协议等观点均被否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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