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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7年12月23日 | 发布者:郭倩 | 点击:7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王xx、王xx、孙xx、王xx、王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王xx、孙xx、王xx、王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王xx、孙xx、王xx、王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津0113民初79号民事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再审。事实及理由:被拆迁的诉争之房产权人为王xx、王xx,王xx去世后其份额应当由王xx、王xx、孙xx、王xx、王xx继承并共同所有,在共有人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王xx无权单独与被神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张xx 委托代理人郭倩律师 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只是从申请人王xx手中购买了房屋拆迁证并以王xx、王xx名义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屋,按协议约定王xx、王xx应当在五年之后无条件协助被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王xx去世其继承人拒绝为被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起诉要求申请人一方履行为被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申请人一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王xx、孙xx、王xx、王xx的再审申请。案件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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