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方一审取得胜诉,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范xx、原审第三人天津xx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0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于2017年11月7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黄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