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01月12日 | 发布者:郭倩 | 点击:4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被告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时支付货款。被告以原告提供的部分送货单非本人签字为由,当庭否认部分欠款的真实性,要求与原告重新对账,但被...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时支付货款。被告以原告提供的部分送货单非本人签字为由,当庭否认部分欠款的真实性,要求与原告重新对账,但被告在对账时并未就该部分送货单向原告提出异议,并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被告之间发生过退货,退货金额应当从欠条确认的数额中扣除,但原告对此否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家本货款2157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郭倩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8303 积分:1829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郭倩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郭倩律师电话(1301133083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1133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