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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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0日|分类:公司法 |220人看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成为公司的中小股东。随着我国《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越来越明确。作为中小股东,如何才能够有效保障自己的股东权利,让投资获得公司合理的分红,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呢?律师今天就给大家简单分享下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享有权利及权利该如何行使。

首先,股东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二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对于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投资人可通过在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章程的内容程序,对约定权利进行了解。后加入的中小股东,也可以查阅公司章程了解自己的权利。

其次,对于法定的权利,分为七大类:(1)知情权;(2)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对外的优先购买权;(5)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权利;(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对于这几大权利,公司法对其行使程序及途径均有明确约定。


一、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和复印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程序性事项必须完善,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三、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某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四、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


五、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其实是一种保底性的权利,对不能控制公司命运的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中小股东有机会摆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避免自己的投资血本无归。

六、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东根据查阅到的资料,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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