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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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约定赔偿损失?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722人看过

      所谓约定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移转,该约定赔偿损失条款也随之移转。但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约定赔偿损失条款并不能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才能实际生效。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就可以依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例如,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应支付给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只须证明一方已构成违约并使其遭受损害,而不必证明自已遭受了10万元的损失,就可以要求对方依据约定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当然,当事人如果只是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受害人还应当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另一方面,在确定适用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应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与约定违约金也不相同。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而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另一方面,违约金常常可以与法定赔偿损失并存,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一笔赔偿金,则在适用该约定赔偿损失条款以后就不能再适用法定赔偿损失,要求违约方另外赔偿损失。不过,与违约金条款一样,如果约定的赔偿损失额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增减赔偿额,也就是说有权对该条款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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