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搴旗提醒:||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738人看过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合同李国蓓律师”   作者:李国蓓/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那么,如何区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区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定作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定做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买卖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定作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定作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二、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相关知识】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声明:李国蓓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