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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徐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1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徐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XX、李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被告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税前工资41092.03元;2、同意支付被告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提供劳动的工资9655.17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造价工程师,合同期限三年。2019年4月12日,原告对被告发出停职反省通知,被告接到暂停通知后不积极反省、不去上班而去劳动仲裁,属于自动离职。被告从2019年4月12日起就再未上班,故不应获得工资。原告享有自主用工权,对被告作出的停职行为属于自主用工范畴。原告作出的暂停决定不足以导致被告自2019年4月12日至7月1日不能工作的结果,而完全是被告怠于改变自身问题并怠于申请复职行为导致。综上,诉如所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徐XX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徐XX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税前工资50747.2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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