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本案是一起在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和诉过程中,劳动者一方主张在正常工作之外,经常性给单位开班车,接送职工,而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的工作就是班车司机,认为劳动者只在早晚工作,中间其他职工工作的时间就是他的休息时间,这种制度安排在一些单位中确实存在,专职班车司机只负责早晚班开班车,中间时段在休息室休息或自由安排时间,因此,面对用人单位貌似合理的解释,在举证上,劳动就要证明自己的本职工作内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指导劳动者一方搜集了大量的证据,从而有力地反驳了用人单位的狡辩,最终本案经一裁两审,终审认定了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并支持了用人单位支付长达十余年的加班工资。
裁判文书案号:(2019)京0102民初28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