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意味着公司股东的变更,而股东的变更是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规定的项目之一。
由于股权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变化幅度非常大可能相差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就算在同一时间节点,在不同人眼中它的价值也完全不一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如果股权转让后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只有聘请专业的股权转让律师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才能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河北邯郸公司法专业律师,全程代理股权过户,解除您的后顾之忧,确保您的合法权益。邱律师咨询热线18931053461
长期以来,国家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非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其股票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为中关村科技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报价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就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里所指国有股权转让,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一定义。各省市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正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所指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提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更加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这里所指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在这些场所开展非上公司股权转让,正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