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邱小虎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为甲方人员解答个人法律问题。
7、应甲方方咨询,为甲方提供具体项目法律风险评估。
8、乙方承诺为甲方每年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各项服务总和不少于六次。(第3、4项服务需另外付费,甲方承诺给与八折优惠)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邱律师提议,甲方应将需审查材料送至邱律师办公室,或邱律师指定处所。
四、甲方须向乙方每年支付顾问费3600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双方另议
六、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七、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八、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3、本合同因上列第1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