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田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X支付劳务费用4246元。
二、被告四川省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X对被告巴中市XX公司、成都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XX、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