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熊X是否应向陈XX、于X归还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陈XX诉请熊X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已提交《借款协议》、转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关系成立、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而熊X在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否认借款真实发生,并称陈XX、于X起诉的款项是于XX将高额贷款利息合法化而制造的虚假借贷。本案和另案合计316万元款项转给熊X后,熊X立即以取现的方式将一部分款项交给于X和于X,将另一部分款项转账给赵X。因于X、陈XX否认于X向熊X转款后又收到熊X支付的现金,并称熊X如何使用借款与于X无关。而熊X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从于X处收到的转款以取现的方式交还给于X。故对熊X关于其已在收到于X转款后取现金支付给于X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熊X向赵X转款的事实,因熊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赵X转款系受于X或陈XX的委托或指示,故熊X只能向赵X主张,而不能作为对抗陈XX、于X起诉的理由。此外,熊X上诉还认为,本案款项属于案外人于X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其也确实于2019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其报案后一直未提交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故对熊X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熊X关于借款并未真实发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主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从现有证据来看,陈XX、于X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熊X向陈XX、于X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熊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4元,由熊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